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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这些行为或被纳入黑名单!
2020-08-21

近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12项行为将纳入黑名单 ,包括无证“黑诊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套取骗取医;鸬。一旦医务人员被纳入黑名单 ,与职务任用、岗位聘用以及年度考核等直接挂钩。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这12项行为或将纳入黑名单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开展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情节严重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情节严重的。

3、事前未告知患者取得知情同意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临时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项目收费、“术中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情节严重的。

4、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

5、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虚假广告宣传 , 欺骗和误导患者 ,情节严重的。

6、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开单提成、套取骗取医;鸷突竟参郎务资金、收受红包、开大处方、过度检查诊疗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执业(助理)医师在非医疗机构(“黑诊所”等)开展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8、拒不接受日常监管 ,拒不改正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干扰、抗拒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情节严重的。

9、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诊断、鉴定材料、报告或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10、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负主要责任的。

11、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患者合法权益 ,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责任的 ,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

12、以贿赂、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卫生领域相关许可 ,应依法予以撤销的。


多部门联合惩戒

与职务任用、岗位聘用、年度考核挂钩

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和公布期限内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公开发布失信黑名单;

2、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被列入黑名单的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 ,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4、列为行政许可重点审查对象 ,限制或禁止市场和行业准入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5、在列入黑名单期间 ,发现违反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依法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按上限处罚;

6、限制或者取消参与卫生健康领域政府举办的示范创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或者资格;

7、限制担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8、限制担任卫生健康领域相关组织机构职务 ,并作为职务任用、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负面因素;

9、限制参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领域公益活动;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和参加公共资源交易;

11、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政策支持;

12、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事实上 ,山东省并不是孤例 ,近年来 ,浙江省、江苏南京、银川市、唐山市等地也陆续制定出台“红黑名单”惩戒措施 ,并随着医改的推进逐渐完善。

就在不久前 ,浙江省明确 ,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归集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红名单)、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信息(黑名单)。

同时 ,卫生健康信用评价结果将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推动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 ,促进信用主体主动提升信用等级。

去年9月 ,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显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开展医疗卫生信息主体“红黑名单”认定和管理 ,“红名单”原则上从诚实守信(A级)中产生 ,严重失信(E级)的信息主体将列为医疗卫生失信“黑名单” ,最终认定结果将归集到南京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 ,方便社会查阅信用信息。

而涉及严重失信行政处罚信息 ,在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公示期公示期为三年。同时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从各地的管控措施可以看出 ,对于医疗卫生行业的信用等级评价与管理趋严。各地也通过“红黑名单”公示和联合惩戒等措施 ,倒逼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不断强化监督管理 ,规范执业行为 ,在“阳光下”获取收入!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这些行为或被纳入黑名单!

近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12项行为将纳入黑名单 ,包括无证“黑诊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套取骗取医;鸬。一旦医务人员被纳入黑名单 ,与职务任用、岗位聘用以及年度考核等直接挂钩。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这12项行为或将纳入黑名单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开展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情节严重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情节严重的。

3、事前未告知患者取得知情同意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临时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项目收费、“术中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情节严重的。

4、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

5、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虚假广告宣传 , 欺骗和误导患者 ,情节严重的。

6、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开单提成、套取骗取医;鸷突竟参郎务资金、收受红包、开大处方、过度检查诊疗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执业(助理)医师在非医疗机构(“黑诊所”等)开展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8、拒不接受日常监管 ,拒不改正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干扰、抗拒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情节严重的。

9、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诊断、鉴定材料、报告或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10、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负主要责任的。

11、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患者合法权益 ,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责任的 ,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

12、以贿赂、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卫生领域相关许可 ,应依法予以撤销的。


多部门联合惩戒

与职务任用、岗位聘用、年度考核挂钩

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和公布期限内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公开发布失信黑名单;

2、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被列入黑名单的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 ,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4、列为行政许可重点审查对象 ,限制或禁止市场和行业准入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5、在列入黑名单期间 ,发现违反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依法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按上限处罚;

6、限制或者取消参与卫生健康领域政府举办的示范创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或者资格;

7、限制担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8、限制担任卫生健康领域相关组织机构职务 ,并作为职务任用、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负面因素;

9、限制参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领域公益活动;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和参加公共资源交易;

11、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政策支持;

12、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事实上 ,山东省并不是孤例 ,近年来 ,浙江省、江苏南京、银川市、唐山市等地也陆续制定出台“红黑名单”惩戒措施 ,并随着医改的推进逐渐完善。

就在不久前 ,浙江省明确 ,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归集全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红名单)、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信息(黑名单)。

同时 ,卫生健康信用评价结果将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推动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 ,促进信用主体主动提升信用等级。

去年9月 ,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显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开展医疗卫生信息主体“红黑名单”认定和管理 ,“红名单”原则上从诚实守信(A级)中产生 ,严重失信(E级)的信息主体将列为医疗卫生失信“黑名单” ,最终认定结果将归集到南京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 ,方便社会查阅信用信息。

而涉及严重失信行政处罚信息 ,在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公示期公示期为三年。同时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从各地的管控措施可以看出 ,对于医疗卫生行业的信用等级评价与管理趋严。各地也通过“红黑名单”公示和联合惩戒等措施 ,倒逼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不断强化监督管理 ,规范执业行为 ,在“阳光下”获取收入!